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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繁復多樣的酒店品牌行為能夠統一在酒店品牌行為識別系統中,共同生成和維護酒店品牌行為識別,從而提高酒店策劃效力,除了需要在通過行為準則、行為儀式及行為風格明晰酒店品牌行為“應該怎樣”的基礎上,還應該明確酒店品牌行為“不應該怎樣”,以進一步支持酒店品牌行為延伸識別的制定,提高酒店品牌行為識別規范的可執行性,這就是酒店策劃工作中品牌行為禁忌價值之所在。
行為禁忌的制定,既來自于酒店品牌理念識別對行為面的指導和約束,又來自于對酒店品牌體檢中所發現的酒店品牌行為瑕疵的修正。以最為常見的價格戰為例,同樣是通過價格戰爭勝市場,“格蘭仕”以“價格殺手”的行為整肅微波爐市場,建立起自己的絕對領先地位,但它并沒有因此給人以行業破壞者的形象,相反卻贏得了普遍的尊崇。在家用電器的另一端——空調旅游,“奧克斯”以揭開行業黑幕的“壞孩子”行為,快速躍進空調新貴行列,但依然難以擺脫是價格戰還是價值戰的詰問。對于“奧克斯”而言,制定行為禁忌或許有助于這一新興品牌的持續成長。
由此可見,明確行為禁忌有助于提高酒店品牌策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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