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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認為,行為不應被看成是個體發出的簡單行為,相應的環境概念也應擴展到包括地理的、建筑的、社會的、文化的等等因素的綜合環境上。依據這些假設,酒店標識設計行為與環境便有了如下的關系:
(1)環境是行為的潛在因素。環境只有在適當的行為配合下才能產生影響,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固定方式影響行為。
(2)行為是與環境相互作用時的決定因素。行為對環境的影響,一方面可以使環境的因素得以激活,另一方面可以創造環境。
場所理論是空間行為觀的另一個具體體現。所謂場所應該是指包含了物質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生活環境,是空間的另一種表達方式。
許多理論家和建筑師對場所理論的分析、研究,為城市空間的行為體驗提供了有用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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