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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755-86193667 86193647 世界各國有關歷史文化名城的景觀保護立法,也是一個由逐步重視到逐步完善的酒店標識設計過程,歐洲在這方面開展的比較早。
(1)英國于1877年的莫里斯創建了“古建筑保護協會”。1882年,國會通過《歷史古跡保護法》;1953年公布《歷史建筑和古跡法》;1967年公布的《城市文明法》,對保護歷史建筑景觀有了更加具體、科學保護方法的規定和要求。

(2)法國1913年公布了《歷史古跡法》,對被保護的建筑實行嚴格的控制,同時規定保護范圍。1930年公布了《遺跡法》,對具有藝術、歷史和科學價值的遺跡進行分類保護。1977年公布批準了400多個歷史保護區法令。
(3)德國在1902年制定了保護優美景觀的法律。
(4)前蘇聯在1949年公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單,把這些城市置于建筑紀念物管理總局的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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