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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自耶魯法學院畢業后,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在俄亥俄州Cleveland從事律師工作。但他所熱愛的卻是高爾夫球。
他也是位頂尖的高爾夫球選手,并和求學時期所認識、后來成為職業高爾夫名將保持密切聯系。其中一位職業高爾夫名將是Arnold Palmer(雨傘牌創辦人)。
Arnold常找我父親尋求法律上的意見。1960年,Arnold請我父親全權代理他的生意。而他們的伙伴關系并非系于正式的合約,而是始于朋友間的互信。
兩年之內,Arnold的收入從美金5萬元增加到美金50萬元。我父親后來接下的兩位客戶是Gary Player和Jack Nicklaus。
這三位高球名將開始贏得每場高爾夫球賽,后來成為有名的“高爾夫三巨頭”。而當時也正是企業營銷電視運動茁壯發展時期。
當時高爾夫球完全是這“三巨頭”的天下,而全世界數以百萬的高爾夫球迷可以通過電視觀賞到他們三位的戰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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